建辦市函【2017】512號: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征求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(征求意見稿)意見的函
一、去除了“執業印章”是注冊建造師的執業憑證,“執業印章”退岀歷史舞臺
二、注冊證書有效期由“3年”增至“5年”。
三、《征求意見稿》要求所有項目的項目負責人、項目技術負責人和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都必須為注冊建造師。注冊建造師的需求量將進一步增加。
《征求意見稿》中將原《規定》由“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”修改為“建設工程項目”,去除“大中型”,即所有項目都要注冊建造師證書執業。
《征求意見稿》將原《規定》由“項目負責人”擴大到“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”、“項目負責人”和“項目技術負責人”都需要注冊建造師執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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